台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子女獎學金設置辦法
.七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
.八十一年五月七日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修訂
.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宗旨:
以鼓勵會員代表子女努力向學,奮發向上,爭取榮譽,俾有光明前程。
對象:
凡在國內公私立國小、國中、高中(高職)、大專院校就讀之本會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子女,其學業、操行,體育成績符合本辦之規定者均屬之。
獎學金來源:
由本會經費收入籌措之。
申請條件:
由申請人(會員代表)代表子女提出申請。
申請人子女之學業成績必須合於本辦法第七條各項規定標準,且操行成績甲等,體育成績乙等以上。
申請手續:
填具申請表乙份(蓋申請人及會員商號印章)。
繳驗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暨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各乙份。
檢附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。
申請期限:
每年度三月廿日至四月二十日,逾期不受理。
學業成績應達標準:
大專院校學生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五分以上。
高中(高職)學生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。
國中學生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。
國小學生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九十分以上。
各級學校夜間部學生,學業成績得比照本條各款規定之計分標準。五專學生學業成績前三年按本條第二款,後二年按本條第一款標準計算。
獎學金發給標準及名額分配:
大專院校(含大學專科)三名。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、獎狀一幀。
高中(高職)六名: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、獎狀一幀。
國中六名: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獎狀一幀。
國小十名:每名發給新台幣伍佰元,獎狀一幀。
前項第一之大專院校專科包括五專後兩年,第二款之高中(高職)高職包括五專前三年。
審查要項:
獎學金申請與核發,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、監事組織審查委員會,負責辦理。
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案件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公正審核,並得以會議方式公開行之。
各級學校學生其單項課業成績有不滿六十分之情形,不予錄取。
大專組成績分數相同者,以主科成績為取捨標準。
高中組成績分數相同者,以國文成績取捨標準:高職成績分數相同以專業主科為取捨標準。
國中、小組成績分數相同者,以國文成績為取捨標準。
每年申請獎學金,各組合格人數,不達本辦法規定名額時,其未能獲頒獎學金者,頒予獎狀以資慰勉。
每年申請獎學金各組合格人數,超過本辦法規定名額時,其未能獲頒獎學金者,頒予獎狀以資慰勉。
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